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ouncil of Commerce For Private Enterprises”,缩写:“GCCP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民营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为促进、服务民企发展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民营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积极协调政府资源,协助开展对全省民营企业的投资服务、政策指导和相关研究;推动建立、完善和巩固民营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营造投资环境,积极运用产业和金融优势,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混合制企业的改革步伐;加强与先进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整合国际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广州市环市中路313号惠州大厦1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联络热心于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出版刊物,建立网站,宣传、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职业道德,做好政府的助手;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民营企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民营企业发展中难点重点问题,为政府提供科学化决策服务;积极承接政府有偿服务及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共谋改善和促进民营经济稳健发展;
(三)协助政府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广东经济内生增长的主体力量,建设一支为民营企业专业服务的队伍,切切实实地为我省民营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四)促进会全面建设多元化、多样化和多变化的智库,指导、监督促进会工作,实行灵活的智库人才进出制度,以决策执行的政策研究为主,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为省政府制定科学决策的咨政体制发挥作用,也将成为促进会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建立、完善和巩固民营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在全省各地级市设立服务点,为民营企业产融结合,争取国家科技、技改资金扶持及上市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六)积极为会员交流提供各类恳谈会、研讨会、专题讲座、培训及考察活动,提升民营企业责任及综合素质,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七)促进会为我省民营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服务,为企业价值升值提供上市咨询,资产管理,产业升级,严格做好上市调研及风险管控,以多方位的合作模式,积极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工作,为合格企业提供重组并购的专业服务;
(八)促进会致力于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为企业会员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投融资平台;优化企业生产要素组合,为会员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服务,拥有顾问团队、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第三方团队,使投资具备价值性、公正性、合理性,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为取得更大的盈利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九)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典型事迹,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广东省民营企业发展有卓著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营企业领域做出贡献并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五)凡热心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
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因歇业、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担任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会长不能履行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决议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公益、懂经营管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促进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出席本会各项重大活动,并参与接待和座谈;
(四)向会长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促进会利益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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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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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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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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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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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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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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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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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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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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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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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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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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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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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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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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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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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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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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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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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方式:根据本促进会会费标准按年或按届自愿选择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章程